当前位置: 首页 » 技术中心 » 政策法规
 
政策法规

青岛多项政策落地 鼓励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发展

字体: 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8-24  浏览次数:603
     新进入市场土地招拍挂出前即明确是否可用清洁能源供热,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;居住建筑部分,按照同期燃煤供热标准进行补贴;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,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设备投资补贴……日前,岛城出台了《关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〈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〉实施细则》,多项政策落地。据悉,该细则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。实施细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、运营与服务。

  另外,实施细则鼓励海水源、污水源、土壤源、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。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,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%,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,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,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取得供热经营许可。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,不予以财政补贴。  来源:半岛网
 
免责声明:
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,仅供学习参考,版权归原创者所有!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,请通知我们,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。


 
[ 技术中心搜索 ]  [ 加入收藏 ]  [ 告诉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
 
 
热点资讯
图文推荐
 
 
 
 
Baidu
ma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