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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大焦点绊住山东物管条例 专家回答焦点问题

字体: 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08-12-31  来源:济南日报  作者:季耀昆  浏览次数:203

  备受瞩目的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)》经过两次审议和一次立法听证会后,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依然对其中条款争论激烈,无法形成一致意见。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,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提交明年1月7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。
  各方面为何对我省物业管理条例难以达成共识?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们的意见分歧在何处?与前稿相比,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草案二次修改稿,又作出了哪些新的改动?相关专家对草案二次修改稿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。

  小区内专营设备归谁所有

  之前的草案修改稿规定,住宅小区内,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,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,属于专业经营单位所有。专营设施的投资,除按规定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(含综合开发费)等给予适当补助的外,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。

  针对这一规定,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,目前我省通行的做法是,住宅小区外的专营设施投资,由政府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支付;住宅小区内的专营设施投资由开发商垫付,最终分摊到房价里,由业主承担,全体业主成了专营设施的所有人。

  这种做法虽然产权明晰,但也存在弊端。由于业主没有能力管理这些专营设施,无法保障正常的养护和维修,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。

  而该条规定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从业主所谓的“共有”部分中剥离,改变因业主购买小区住宅必然成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人,并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不合理现状。

  对于此项规定,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既然要对专营单位投资补助,就不能算是专营单位投资建设专营设施,专营设施产权也就不能归单位所有。如果专营单位要拥有住宅小区内专营设施的产权,就应全部自己出资,否则就违背了“谁投资,谁所有”的原则。

  基于上述观点,草案二次修改稿作出最新规定,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,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、建设和维护管理。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,并承担相关管沟、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。

  住宅小区内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,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(含综合开发费),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,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。

  小区内政务用房土地属于谁

  根据草案修改稿规定,住宅小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;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按规划配建。小区内配套的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,应由政府建设。政务管理用房等属于政府所有,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。

  对此,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由政府出资建设50平方米的政务管理用房可以,但土地费用该由谁出?由政府购买土地,还是开发商免费提供土地?

 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如果规定小区内建设的中小学校由政府投资,那么开发商很可能会争相要求在自己开发的小区内建设中小学校,造成中小学校的布局不合理。

  目前形成的草案二次修改稿吸取了上述意见,删除了上述规定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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