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热要闻

石家庄居民楼建之前已确定供热单位

字体: 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5-20  浏览次数:225
     日前,石家庄市建设局下发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》,指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、维护管理,对居民一管到户,按计量收费。

据了解,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,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,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。验收合格的,出具供热设施验收合格证明,15日内到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;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,不得交付使用。

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执行之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,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,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。 来源:慧聪供热采暖网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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